Friday, September 05, 2008

對一位輕生女童的尊重

【這篇文章是有關於兒童權利的一個試驗計劃,與第三屆香港小特首合作進行。】

九月二日,開學的第二天,就有一位12歲的小妹妹在離家上學前跳樓身亡,令人惋惜。

方向日報用的,是一貫嚇人的標題和封面,把案發現場用差不多 8R 的相片大小刊在頭版上。副題上寫的是,因為儀容被責不整的關係,鬱鬱不歡而自尋短見。
接著又專文討論少女在青少年時期特別關注別人怎樣看自己儀容的問題。

姑且不去問事情是否真的如此發生(因為這類報紙已經太習慣斷章取義),但是圖片和標題配合在一起,個人看了的感覺就是,這份報章,完全沒有展現尊重逝者的態度。

兒童在媒體上一直受到保障。青少年罪犯也不能夠刊出其樣貌,以免影響前途和成長發展。當然可以說,死者還有甚麼前途和成長 ? 不過我覺得,他們還是有被尊重的權利罷。

相片中可以看見死者倒地的模樣,這是編輯特地安排放在這裡的,是整個版面的焦點。一位注重儀容的少女,沒錯是做了蠢事,不過作為對她最後的尊重和憐恤,是不是應該避免刊載這一種難看的相片? 其實不用這張相片也可以討論很多事情。可以想像,往生者假設知道這種結果,會是如何地傷心呢? 他在生的朋友,也是多麼地傷痛呢。

「回到學校,一切依舊,不想面對,大家一起看報紙,四份報紙有刊登,心裏很沉,看到頭條,當場的相片也刊出來,(很過份!)心裏感到很不安,整天,腦海中都浮出相片畫像。」
~一位曾經教過輕生女童的老師博客

另外有報章刊載女童化名成「電車嵐」成為御宅族的報導,不知道事情是否真確,但是我想,青少年在網路世界中迷失自我的問題,是社會上下一波要處理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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