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June 05, 2015
歷史的挪用
昨晚學生代表在六四晚會上燒了基本法之後,很多社運人拍手稱好,其中陳景輝比較有紋路地將個 rationale 寫出來。
焚燒《基本法》和六四共同體
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34903
記下少少思考。
雖然我理解大陸有法等於沒法,跟他們談法是對牛彈琴,我也不抗拒大眾討論應該怎樣訂一個適用於香港的憲法,這是一個法治的practice。只不過,法律真正在乎的是執法者和管治者的質素。如果能把基本法的民主精神還原,其實基本法也可以是好的憲法,也可以被修正。即使全民制了憲,要玩嘢一樣可以。
但是更根本的困惑在於,其實說明基本法制訂過程中的不公義或不代表性,然後透過燒掉來突顯全民制憲,這件事是否合理,我也想不通。一件事的從根源上的問題,是否就等於今天丟棄的理由,還是只是一種拿來或挪用的合理化,這是很需要商榷的。同一個道理,百多年前的英國殖民者以帝國霸權的身分來到香港,從根源上這種侵略行為是不能接受。但香港人有沒有因為這樣而義正詞嚴地拒絕所有港英的事物呢?包括所有用殖民者來命名的街道。結果我們也沒有人這樣做。究其原因,英國的殖民者文明程度及管治水平都比中國人高,於是漸漸政權的合法性就確立起來了。即使說到日治台灣,仍然是很多台灣人喜歡追溯和研究的對象,因為如此邪惡的侵略者,管治水平可能並不低於後來的中國國民黨。
我的意思是,在很多時候,歷史上的不合理性,並不完全是我們判辨事情的唯一選取。所以,用起草基本法時出現的問題才否定基本法這件事,就成為一種合理化的方式。真正的問題,在於管治者的不濟,政權的霸道,道德的淪亡。你可以反過來想,如果我說的三個因素都不存在,或者是相反的,基本法的來源本身就不再成為被追究的對象了。因為就我所理解,其實基本法從法理上並不算是一條箝制自由很大的一部法律,問題只是管治上如何執法。甚至很多本土派所謂的我們不是中國人的論點,也不復再了。大家的民族自豪感搞不好還是很高的。
我以前常說,如果今日的中國像緬甸一樣窮,是肯定沒有人會再說愛國愛港的。你將愛國愛港說得如此亮麗,但重點其實在於你看見它背後的名利權勢。同樣一種想法,你放到對面的民主派去說,你要找到一條新的抗爭路線不是問題,但如果要挪用歷史,則必須很小心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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